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一般由前端、传输、控制及显示记录四个主要部分组成。前端部分包括一台或多台摄像机以及与之配套的镜头、云台、防护罩、解码驱动器等,传输部分包括电缆和/或光缆,以及可能的有线/无限信号调制解调设备等;控制部分主要包括视频切换器、云台镜头控制器、操作键盘、各类控制通信接口、电源和与之配套的控制台、监视器等;显示记录设备主要包括监视器、录像机、多画面分割器等。
根据使用目的、保护范围、信息传输方式、控制方式等的不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可有多种构成模式。本标准仅对各种不同类型食品监控系统的共同部分提出了通用技术要求,各种不同的视频监控系统的共同部分的基本构成如图1所示。
系统功能要求
概述
系统应具有对图像信号采集、传输、切换控制、显示、分配、记录和重放的基本功能。
视频探测与图像信号采集
视频探测设备应能清晰有效地(在良好配套的传输和显示设备情况下)探测到现场的图像,达到四级(含四级)以上图像质量等级。对于电磁环境特别恶劣的现场,其图像质量应不低于三级。
视频探测设备应能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环境照度不满足食品监测要求时,应配置辅助照明。
视频探测设备的防护措施应与现场环境相协调,具有相应的设备防护等级。
视频探测设备应与观察范围相适应,必要时,固定目标监视与移动目标跟踪配合使用。
控制
根据系统规模,可设置独立的视频监控室,也可与其他系统共同设置联合监控室,监控室内放置中心控制设备,并为值班人员提供值守场所。
监控室应有保证设备和值班人员安全的防范设施。
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控制和功能操作应在控制台上进行。
大型系统应能对前端视频信号进行监测,并能给出食品信号丢失的报警信息。
系统应能手动或自动操作,对摄像机、云台、镜头、防护罩等的各种动作进行遥控。
系统应能手动切换或编程自动切换,对所有的视频输入信号在指定的监视器上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
大型和中型系统应具有存储功能,在市电中断或关机时,对所有编程设置、摄像机号、时间、地址等信息均可保持。
大型和中型系统应具有与报警控制器联动的借口,报警发生时能切换出相应部位摄像机的图像,予以显示和记录。
系统其他功能配置应满足使用要求和冗余度要求。大型和中型系统应具有与音频同步切换的能力。
根据用户使用要求,系统可设立分控设施,分控设施通常应包括控制设备和显示设备。
系统联动响应时间应不大于4s。
信号传输
信号传输可以采用有线和/或无线介质,利用调制解调等方法;可以利用专线或公共通信网路传输。
各种传输方式,均应力求视频信号输出与输入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信号传输应保证图像质量和控制信号的准确性(响应及时和防止误动作)。
信号传输应有防泄密措施,有线专线传输应有防信号泄露和/或加密措施,有线公网传输和无线传输应有加密措施。
图像显示
系统应能清晰显示摄像机所采集的图像。即显示设备的分辨率应不低于系统图像质量等级的总体要求。
系统应有图像来源的文字提示,日期、时间和运行状态的提示。视频信号的处理和记录/回放
视频移动报警与视频信号丢失报警功能可根据用户的使用要求增加必要的设施。
当需要多画面组合显示或编码记录时,应提供视频信号处理装置——多画面分割器。
根据需要,对下列视频信号和现场声音应使用图像和声音记录系统存储:
a)发生事件的现场及其全过程的图像信号和声音信号;
b)预定地点发生报警时的图像信号和声音信号;
c)用户需要掌握的动态现场信息。
应能对图像的来源、记录的时间、日期和其他的系统信息进行全部或有选择的记录。对于特别重要的固定区域的报警录像宜提供报警前的图像记录。
记录图像数据的保存时间应根据应用场合和管理需要合理确定。
图像信号的记录方式可采用模拟式和/或数字式,应根据记录成本和法律取证的有效性(记录内容的唯一性和不可改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系统应能够正确回放记录的图像和声音,回放效果应满足4.3.4.1的要求,系统应能正确检索记录信息的时间地点。系统分级
系统可根据其规模、功能、设备性能指标的不同进行分级。推荐采用的分级方法
电源
供电范围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供电范围包括系统所有的设备及辅助照明设备。
电源总要求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专有设备所需电源装置,应有稳压电源和备用电源。
稳压电源
稳压电源应具有净化功能,其标称功率应大于系统使用总功率的1.5倍。性能符合GB/T 15408的规定。
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可根据需要不对辅助照明供电),其容量应至少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1h。备用电源可以是下列之一或其组合。
——二次电源及充电器
——UPS电源
——备用发电机前端设备供应方式
前端设备(不含辅助照明装置)供电应合理配置,宜采用集中供电方式。
辅助照明电源要求
辅助照明的电源可根据现场情况合理配置。
电源安全要求
电源应具有防雷和防漏电措施,具有安全接地。
安装要求
安装方式
前端设备安装方式应符合GB50198的要求。